【48812】台州市黄岩赵兴工艺品厂涉嫌申报不实被海关处分

2024-07-28 富硒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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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宁波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甬北关缉违字〔2018〕0242号)》,台州市黄岩赵兴工艺品厂出口木制开瓶器产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北仑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赵兴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东村,法定代表人:赵训见,海关编码:3323971004

  2018年07月14日,当事人托付东方海外物流(我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木制开瓶器,报关单号为496,申报产品编码为442199909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金额为34025.6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木制开瓶器应归入产品编码7326909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9%,申报产品编码与实践不符。当事人出口木制开瓶器产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经计核,上述木制开瓶器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21.98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意见书、货品清单、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和工商资料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木制开瓶器产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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